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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公积金提取

非销户提取
非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原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需填表格
《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原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需填表格
       《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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