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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说明 实行劳务派遣的依据 根据(渝人发〔2006〕71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成本,预防可能出现的人事纠纷,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一律实行人才派遣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临时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
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提供符合用工单位使用条件的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全新用工模式。它的特点是“招工和用工”分离,是一种“只用不管”的灵活用人机制。
服务流程 (一)劳务合作关系的建立 本公司介绍基本情况后,邀用工单位前来公司考察,增进相互的了解和信任,双方经初步了解合作意向后,交换单位基本情况,确认双方合法资质,商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建立劳务合作关系。 (二)员工的入职 由用工单位出具《派遣员工确认表》,主要内容:姓名、年龄、使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期限不得低于2年)、工资待遇、社保基数等。上述内容由贵单位填写,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员工的移交和招聘 1.本公司与用工单位原使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前,将向用工单位提供《员工基本情况调查表》,根据《员工基本情况调查表》的情况,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同时,本公司还可协助用工单位处理原使用人员的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需新进人员的,可自行确定录用人员后,通知本公司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由本公司提供《员工告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资料。 (四)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 由本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员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主要内容:员工就业情况(失业、退休、未解除及农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根据调查表情况及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保险)。 2.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包括企业内退人员),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务聘用协议》,只为其办理工伤(生育)保险。 3.退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不属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使用此类人员,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责任。由本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资的发放 本公司将根据用工单位确定的工资标准,制作《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员工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本公司也可委托用工单位代发工资及代扣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转本公司缴纳。 (六)费用的结算 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每月的约定时间内,向用工单位提供《工资、社保费及管理费月结算表》,经用工单位确认无误后,将全部费用划到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收到全部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贵单位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七)派遣上岗 根据用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确认表》名单,由本公司出具《劳务派遣函》,并在约定的时间,正式将派遣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服务规范 三方的关系 实行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作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用工单位只负责员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本公司的责任义务 1. 负责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管理。 2. 负责办理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维护。 3. 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4. 负责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 负责派遣员工失业、医疗及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办理。 6. 负责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7. 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 8. 负责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 9. 负责劳务争议的处理。 10. 负责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新出台政策的提供告知。
如有意向或疑问,请咨询客服电话 023-61828915 18375864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