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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时间:2018-05-11     【转载】   来自:重庆社保网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办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无真实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确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因某县部分煤矿企业在整合期间的相关证件无法进行年度审核,造成主体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为保障整合期间煤矿工人的利益,某劳务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被整合煤矿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010年9月20日,某劳务公司依据某煤矿提供的名单为许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18日退保。许某某系某煤矿直接招收,其工资由某煤矿确定并支付,许某某的去留由某煤矿直接决定。


·2016年10月24日,许某某以某劳务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从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予受理后,许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某劳务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为许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某劳务公司和某煤矿签订了协议,约定某劳务公司代某煤矿办理工伤保险。许某某进入煤矿务工,工资报酬的确定及发放,均由某煤矿自行决定,某劳务公司没有对许某某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仅凭某劳务公司为许某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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