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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服务加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3-07     【转载】   来自: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渝公积金发〔2018〕15号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办理,简化提取要件,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全款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提取要件。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根据所购房屋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增值税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职工首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职工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职工首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也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增值税发票。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四、职工购买拆迁还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职工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可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二)提取要件。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五、职工离职满两年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职工以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六、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七、其他

(一)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所载信息项不全的,分中心、办事处应及时告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职工可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职工以骗提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骗提职工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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