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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保险欠费中断案例

渝中区某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从2006年6月到9月,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1268.88元,由于单位拖欠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个月,所以单位职工在看病住院的时候,不能够享受医保待遇,单位愿意从10月开始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希望渝中区医疗保险分中心能够继续让该企业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按照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则其补足2006年6月到9月的所欠费用,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的费用不予支付。


注:从2007年1月开始,企业从欠费之日起的次月,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不再是2007年以前的3个月后才停止享受待遇


具体详情清咨询当地社保局医疗科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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