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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待遇、报销医药费、工伤认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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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经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个人如何向单位申请补偿待遇?如公司不同意支付,又该如何办理?

解答: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单位不同意支付,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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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单位是在重庆市主城区参保的。请问,我在重庆市区县住院后,医药费该如何报销呢?

解答:

  如果您是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需要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如果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备案的,住院起付线会提高5%,报销比例下降5%。 

  您出院的时候,可以凭社保卡在医院实时结算报销。

  如果是在重庆市内二级或者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的,就不需要进行备案,在出院的时候凭社保卡在医院实时结算报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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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不久前,甲公司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了自然人刘某,而刘某又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而受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赵某的受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答: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甲公司将一工程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赵某的受伤,应由甲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具体请咨询当地12333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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