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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职业病、失业待遇解答


詹先生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汽车配件厂上班,马上就要到60岁了,单位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他之前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并缴纳了3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等到退休的时候他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詹先生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复:

       失业人员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因此,詹先生满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且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曾经录用过一名职工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去年他离开了单位。最近,他又回我单位反映他被查出患有职业病。我想咨询一下,他的情况还能否按工伤对待?

答复:

          人社部对此种情形有专门的规定。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催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对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定需要治疗的,能否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答复: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可以依法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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