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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指南根据国办发〔2009〕66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 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 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完善相关手续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在45个工作日内由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规定,在市外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重庆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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