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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卡使用

社保卡除执卡人本人使用,无论是买药还是医院看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或亲属可以使用吗? 


根据《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文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者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参保人员使用亲属或指定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同时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个人账户允许亲属或指定人使用可在以下两种办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办理:
(一)凭证卡直接使用
1. 需使用他人个人账户支付就医医疗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登记;

2. 使用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和提供人(提供个人账户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使用的参保人,简称“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 定点医疗机构对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核验主要针对使用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有关身份信息是否与使用人相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居民身份证信息与社会保障卡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异常,应中止其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和使用他人个人账户;针对提供人,主要核验其居民身份证原件有关身份信息与社会保障卡原件有关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应中止其使用提供人个人账户;

4. 定点医疗机构留存个人账户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与医疗发票一致;定点医疗机构将核验后的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归还使用人;


具体请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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