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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关系要如何转?




去哪里办理手续?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1.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2.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3.发联系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4.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

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基金的计算办法是?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

1998年1月1日之前

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006年1月1日之后

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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