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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房屋价值评估 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价值,需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申请和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申请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并如实、认真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经办网点受理人员核验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要件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婚姻证明; 2.售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证明(不提供的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收入); 4.所购二手房《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6.借款人已支付所购二手房除贷款金额以外的自筹资金凭据(可在贷款发放前补充提供); 7.《贷款资金划款授权书》; 8.《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初审 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受理借款人二手房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完成贷款初审。经初审符合二手房贷款条件的,通知借款人及配偶、售房人及其他购房产权人(含其配偶)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经初审不符合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应将初审未通过原因告知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资料核验及合同面签 借款人及配偶、售房人及其他购房产权人(含其配偶)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应核验相关资料原件,经核验提交申请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无异的,严格按照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规定要求,为其办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相关文本签订手续;经核验提交申请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有异的,工作人员不得为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终止贷款办理并将借款人申请资料退回经办网点。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复审及合同签章 借款人完成二手房贷款合同面签审核后,承办银行应严格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复审及合同签章,并由经办网点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办理房屋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在经办网点领取办理抵押所需资料后,自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资料应与申请二手房贷款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如出现差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二手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发放 (一)抵押核实 借款人将已办妥的二手房交易和抵押登记资料交回经办网点后,经办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及抵押登记真实性的核实。由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或见证收取抵押登记资料的,视为已核实抵押登记真实性。 (二)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应在二手房贷款交易及抵押登记真实性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发放。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了解详情(还可以打12329公积金客服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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