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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管理,规范高效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金融法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现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渝公积金发〔2004〕427号)停止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16〕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产权关系明晰,已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可进入住房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成套住宅类房屋;所称售房人是指上述权证中载明的房屋权利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贷款是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城镇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 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时,由承办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个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承办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为借款人办理二手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