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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单位减少人员按2012年社平工资全额补差的通知关于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 办理2013年人员减少后调整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按《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2〕53号) “职工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单位,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要求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缴费单位申报的当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不超过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也可待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求,在2013年办理参保人员减少业务时,201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核定为3337元,实际缴费基数不足3337元的,将在办理减少后的次月征收计划中补足差额。 特此通知。
社会保险局 201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