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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按:为解决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保证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式出台。为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现户籍在本市,凡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均可参保。其中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仅限于在1993228日前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的人员。

  二、参保及缴费方式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本人愿意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如下:
  1、对1993228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对199331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228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31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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