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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具体操作步骤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具体操作步骤

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请按照以下步骤向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并申请相关工伤待遇。

①及时就医: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认定:事故发生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区县

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为工伤,且经过治疗伤情稳定,

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到所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待遇支付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

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发生工伤后都需进行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换句话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如何申请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裙楼910号门社保服务中心大厅。


4、未进行鉴定能否享有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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