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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领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标准 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1440元/月 三、申领方式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凭身份证原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具体的请咨询当地区的社保局失业科工作人员了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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