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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联系电话:61968940)。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就医
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事故伤害当日急诊抢救的,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非急诊就医的,不能到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旧伤复发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满后,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初步诊断复发的,需要参保单位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确定后,提供鉴定此次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再到指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工伤康复(职业病)治疗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提供《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工伤保险科初审,再报市级工伤保险部门审批后,到指定的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市级工伤保险部门结算。
2.职工患职业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如到市级工伤转诊医院就医,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提供《重庆市工伤职业病职工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保险科初审,再报市级工伤保险部门审批,到指定的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与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单位首先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鉴定申请并取得确定结论,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保险科审核,市级工伤保险部门审批,再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其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与市级工伤保险部门结算。
联系电话:6182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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