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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特殊疾病申报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特殊疾病申报程序:
(一)特殊疾病申请
1.参加职工医保:
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参保职工,于每月1-20号工作日期间(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透析不受时间限制),向区社保局提交《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两张1寸近照、身份证复印件1张。
2.参加居民医保:
符合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在杨家坪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片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向九龙坡区中医院提交申请。白市驿镇、陶家镇、石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片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向九龙坡区人民医院(原区五院)提交申请。西彭镇、铜罐驿镇、巴福镇片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向西南铝医院提交申请。
(二)集中体检
参保人员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医院进行与其申报疾病相关的医学检查。
申报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病种,可不参加集中体检,但应提交《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以及医保证原件,到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恶性肿瘤体检医院暂定为重庆市肿瘤医院;结核病体检医院暂定为重庆市胸科医院、重庆市肺科医院和重庆市传染病医院;精神病体检医院暂定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检查。医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特病证的制作和发放
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制作并发放特病证。(参加集中体检人员体检结果应为合格,未参加集中体检人员需提交特病鉴定医院出具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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